醫療機構應該建立各類疾病收住院治療的標準、制度或程序 。 醫師要依據醫院現有醫療資源(人力、技術、設備等)承受能力來決定是否收住院 , 還是及時轉往上級醫院診療 。 醫院因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 , 對不能診治的患者 , 由科內討論或由科主任提出 , 經醫療管理部門、主管業務副院長或醫院總值班批準 , 提前與轉入醫院聯系 , 征得同意后方可轉院 。
本案中 , 縣醫院作為二級醫院 , 在為患者進行手術治療之前 , 已經知道手術存在一定難度 , 且治療經驗不足 。 雖然醫方外請專家提供手術協助 , 但在患者并非急診手術的情況下 , 應從專業謹慎的角度出發 , 建議患者轉上級有條件的醫院進行手術治療 , 在保障患者安全的同時避免自身的法律風險 。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手術分級管理工作制度 , 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診療行為 。 會診醫生參與診療活動 , 亦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 , 并規范書寫病歷材料 , 避免越級手術帶來的安全隱患及法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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