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書|權威專家解讀《醫師法》:強調醫護人員在公共場合救助免責非常有必要,希望針對“過度醫療”進行評定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屆時,已經施行了20余年的舊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同時廢止。
紅星新聞注意到,新發布的《醫師法》亮點頗多,醫師們和群眾廣泛關注的問題也在該部法律中得到了體現。例如,給予醫師“超說明用藥”裁量權、明確“多點執業”相關規范、立法確認“醫師在公共場所施救造成受助者損害不承擔民事責任”、“過度檢查、過度治療”被明確禁止……
8月23日,紅星新聞采訪人員專訪了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副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和萬科公共衛生健康學院教授王晨光和中國醫院協會醫療法制專業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委員兼秘書長、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主任鄭雪倩。王晨光和鄭雪倩為法律和衛生交叉領域深耕多年的學者和從業者,他們為我們解讀了《醫師法》幾大亮點背后的立法精神和深刻內涵。
說明書|權威專家解讀《醫師法》:強調醫護人員在公共場合救助免責非常有必要,希望針對“過度醫療”進行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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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醫護人員在公共場合救助免責非常有必要
說明書|權威專家解讀《醫師法》:強調醫護人員在公共場合救助免責非常有必要,希望針對“過度醫療”進行評定】實踐中存在很多醫生被受助者反訴的情況”
《醫師法》第二十七條:國家鼓勵醫師積極參與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急救服務;醫師因自愿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王晨光告訴紅星新聞采訪人員,在公共場合提供緊急醫療救助,這首先是彰顯了醫師生命至上、救死扶傷、大愛無疆的職業道德;在公共場合提供緊急醫療救助正是出于這種職業道德而提供的無償幫助,與在所屬醫療機構中履行職責,提供醫療服務有所不同,不是職業上所要求的義務,而是一種出于職業道德而提供的無償幫助;其次醫療服務是一種特殊的專業服務,具有一定的風險,這是現在醫學解決不了的問題,同時在緊急狀況下提供在公共場所提供服務,缺少醫療機構內的必要設備和藥物,這種風險也更大些。
王晨光表示,在這種情況下,免除其因提供無償醫療服務造成被救助人損害而產生的民事責任,符合情理,符合這種特定情況下醫療服務的特點和醫學規律,也符合我國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則。此次將其上升為法律,免除醫師在公共場所緊急情況下救助他人而可能產生的相關民事責任,非常有必要。這一規定為醫師出于職業道德,在公共場所提供緊急醫療服務,免除了不必要的顧慮,也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將產生非常好的社會效果。
鄭雪倩則告訴紅星新聞采訪人員,在過去的實踐中,有很多醫生都遭遇過在公共交通工具乃至公共場所搶救患者,但是救治效果不佳時反被患者家屬起訴的情況。
“可能老百姓認為,普通人救助可以免責,但是醫護人員不可以免責。因為大家覺得就算在公共場合,也要按醫護人員的義務來對他們進行要求。”鄭雪倩表示,《醫師法》現在對醫護人員主動參與院外急救相關情況進行了規定,一方面就是想強調,在公共場合的醫護人員跟大眾是一樣的,施救不是他們的法定義務,另一方面,也是要也是要鼓勵醫護人員進行施救,因為他們有專業知識可以更有效,搶救效果更好。
鄭雪倩認為,盡管民法典中已經提過了“救助者免責”,但在《醫師法》中再次強調依舊具有很大意義,有助于幫助大眾理解醫護人員在公共場合急救跟普通人一樣,也是免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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