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住院期間私自外出,病情加重后治療無效死亡,家屬起訴省醫院索賠60萬丨醫法匯( 二 )


患者住院期間私自外出,病情加重后治療無效死亡,家屬起訴省醫院索賠60萬丨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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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 , 一方面 ,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擅自離院 , 即表示其存在不配合治療的行為 , 一旦在院外發生意外 , 醫療機構可以引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免責條款進行辯護 。 另一方面 , 此情形下 , 醫療機構分級護理制度的落實對其責任的認定亦有關鍵的影響 。 分級護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間 , 醫護人員根據患者病情、身體狀況和生活自理能力 , 確定并實施不同級別的護理 。 原則上 , 分級護理分為特級護理、一級護理、二級護理和三級護理4個級別 。 醫院應該按照患者的護理級別進行巡視 , 觀察病情變化 。 在患者獨自離院后 , 醫療機構應及時發現 , 并與患方取得聯系 。 本案中 , 省二院在住院病人管理方面“他們(指住院病人)想回家就回家” , 違反了住院病人管理規定 , 對患者病情控制不利 , 從而被法院認定存在過錯 。
同時 , 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 。 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 , 應當及時轉診 。 《醫院工作制度與人員崗位職責》“轉院、轉科制度”中亦規定 , 醫院因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 , 對不能診治的病員,由科內討論或由科主任提出 , 經醫療管理部門或主管業務副院長、或醫院總值班批準 , 提前與轉入醫院聯系 , 征得同意后方可轉院 。 轉院前應向患者本人或家屬充分告知 , 如估計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 , 應留院處置 , 待病情穩定或危險過后 , 再行轉院 。 較重病人轉院時應派醫護人員護送 。 病員轉院時 , 應將病歷摘要隨病員轉去 。 如果醫療機構不具備專業的轉院運送車輛 , 可以打“120”電話請求轉院運送 , 轉出醫院的醫務人員同樣應與“120”急救中心的醫務人員做好患者及其相關病歷資料的交接 。
患者住院期間私自外出,病情加重后治療無效死亡,家屬起訴省醫院索賠60萬丨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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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 , 甲在病人轉診治療方面“平時不需要聯系的(指與轉診接收醫院之間) , 直接辦出院寫出院小結 , 他(指患者)想到哪到哪(指轉診接收醫院)” , 亦違反了相關規定 , 既未提前通知省立醫院對患者進行及時接診 , 也未與120急救中心及省立醫院方面及時溝通聯系告知病情 , 更未核實接診的省立醫院對患者是否有收住院治療的能力 , 對于病人交接和接診醫院接收病人具有不利影響 , 從而被法院認定存在過錯 。
另外 , 即使患者未擅自離院 , 對于患者在住院期間請假離院的情況 , 醫務人員需要盡到注意義務、勸阻義務以及告知義務 。 經勸阻無效的患者 , 醫務人員應當向其充分告知離院的風險 , 以及病情突發時的緊急救治方法 , 與患者簽署《勸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書》 。 如患者拒絕簽署 , 應當保留告知的證據 。 在日常護理中 , 對要求離院的患者重點加以關注 , 一旦發現患者私自離院 , 應當盡快聯系患者或者其近親屬 , 要求患者返院并告知私自離院的風險 , 保留通話錄音 。 但需要明確的是 , 即使簽署了相關知情同意書 , 一旦在院外發生意外事件 , 比如病情惡化造成無法挽救的損害后果 , 在該類醫療糾紛的處理中醫療機構往往逃不了擔責的法律后果 , 因此醫務人員在做出準假決定時應當慎重 。
患者住院期間私自外出,病情加重后治療無效死亡,家屬起訴省醫院索賠60萬丨醫法匯】(本文系醫法匯原創 , 根據真實案例改編 ,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