胚胎|當父母離世,睡在零下 196℃下的胚胎該歸誰?

8 月 24 日,廣州市越秀區法院判決支持熊先生向醫院索還自己與亡妻留存的冷凍胚胎一事引發媒體關注 。
冷凍胚胎能否繼承再次成為近日人們關注的話題 。
那些儲存在零下 196℃ 液氮環境中的胚胎,成為逝者留給親屬的情感寄托和生命延續可能 。而由于我國在此類問題上相關法律仍不完善,醫院遇到此類特殊情況時,更愿意選擇謹慎的處理方式,通過訴訟厘清責任、規避風險 。
案件之外現實的問題是,很多醫院已經積壓了大量閑置多年的冷凍胚胎,如何處置也成為一個難題 。
胚胎是生命還是物,能否繼承?
生于 1987 年的熊先生與妻子 2018 年結婚,婚后一年多妻子未懷孕 。2019 年 7 月,夫妻倆與廣東省人民醫院簽訂《體外受精-胚胎移植同意書》,當年 8 月 29 日醫院給熊先生夫妻取精、取卵后培養胚胎 。兩天后,熊先生妻子做了胚胎移植手術,術后剩余一枚胚胎由醫院保存 。
術后妻子終于懷上胎兒,但不幸的是,懷孕 39 周 + 6 天生產時,妻子突發羊水栓塞去世,胎兒亦未能存活 。
事后熊先生和岳父母想到,醫院里還有一枚胚胎,他們想要回來,但被醫院拒絕 。[1]
廣東省人民醫院認為,冷凍囊胚[2]符合民法上物的特征,但又有諸多特殊之處,可稱為人格物,含有未來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物一樣任意轉讓或繼承,不能成為繼承標的 。
廣州市越秀區法院判決認為,涉案胚胎是原告熊先生和妻子卵子結合而產生的,含有熊先生與妻子 DNA 遺傳信息 。盡管人體胚胎的法律性質尚無定論,但不能否認原告在生命倫理上與涉案胚胎具有最密切的聯系,是理所當然的權利人,享有保管、處置胚胎的民事權益 。最終熊先生及岳父母的訴求獲法院支持 。
「偶爾治愈」曾致電原告代理律師朱先生以及熊先生的岳父,他們均不再愿就此事發聲 。
體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技術俗稱試管嬰兒,1978 年全球首位試管嬰兒在英國誕生,1988 年中國首名試管嬰兒鄭萌珠誕生于北醫三院生殖醫學中心 。目前我國每年試管嬰兒數量逾 20 萬例次,成為世界輔助生殖技術治療第一大國 。[3]
胚胎|當父母離世,睡在零下 196℃下的胚胎該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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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站酷海洛
冷凍胚胎是生命還是物,能不能繼承?海洋法系的主流意見是將冷凍胚胎界定為一種處于人和物之間的中間體,江蘇的冷凍胚胎案二審判決采用了中間體的定性,熊先生案判決認為人體胚胎法律性質尚無定論 。[4]
國內首例冷凍胚胎繼承案發生在江蘇 。2012 年 2 月,沈先生與妻子到南京鼓樓醫院冷凍保存了 4 枚受精胚胎,沒來得及移植,第二年 3 月就發生車禍兩人去世 。他們的四位失獨父母,為索回冷凍胚胎而訴訟 。
鼓樓醫院主張,根據原衛生部規定,冷凍胚胎既不屬于人也不屬于物 。一審宜興法院認為,受精胚胎是含有未來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樣任意轉讓或繼承 。而夫妻均已死亡,胚胎受限制的權利不能被繼承,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
2014 年 9 月無錫市中院二審改判,支持了四位老人獲得冷凍胚胎的訴求 。
該院認為,在我國現行法律對胚胎的法律屬性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冷凍胚胎含有雙方父母兩個家族的遺傳信息,雙方父母與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倫理上的密切關聯性 。胚胎是介于人與物之間的過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潛質,比非生命體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應受到特殊尊重與保護 。[5]
時任江蘇省衛生法學會副會長的胡曉翔認為,雖然冷凍胚胎是否屬于“物品”還存在一定爭議,即使老人拿不到孩子的“冷凍胚胎”的繼承權,但可以有處置權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