胚胎|當父母離世,睡在零下 196℃下的胚胎該歸誰?( 二 )


審理此案的無錫市中院法官對媒體介紹,2014 年初美國德克薩斯有相似案件 。一對年輕夫婦身亡,留下 2 歲兒子和 11 枚冷凍胚胎,沒留遺囑 。法院最后判決,等兒子到了 18 歲時由他處置胚胎,在此之前胚胎由相關醫療機構保管 。
該法官表示,胚胎的屬性法律上不明確,也就難以說繼承權,實際上法院某種程度上繞過了繼承權,從處置權和監管權歸屬于四名老人的角度去判 。[7]
除了法律層面,在生命倫理角度也有爭議 。
北京協和醫學院人文學院講師張迪對「偶爾治愈」表示,夫婦一方或雙方死亡后如何處理胚胎,需參考最佳利益原則 。家屬繼承或擁有對胚胎的監管、處置權符合自己最佳利益,但如果胚胎孕育成胎兒生下來,則要分析是否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孩子成長在父母殘缺的家庭是否有利于身心健康?與不被生下來相比,在這種環境下成長生活是否更糟?如依據《兒童權利公約》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規,應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來考慮 。
【胚胎|當父母離世,睡在零下 196℃下的胚胎該歸誰?】懷疑代孕就拒絕返還胚胎?
冷凍胚胎是目前唯一能成熟地保存生育功能的方法,胚胎長時間存置于零下 196 ℃ 的液氮環境中 。因此,廣東省人民醫院認為,因儲運條件特殊,熊先生及岳父母將囊胚進行處置和轉移具有極大風險 。使囊胚存活的唯一辦法就是違法代孕 。
同樣,在江蘇的冷凍胚胎繼承案中,南京鼓樓醫院認為,根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等原衛生部的相關規定,不能對胚胎進行贈送、轉讓、代孕 。
對此二審判決認為,衛生部的相關規定是對相關醫療機構和人員在從事人工生殖輔助技術時的管理規定,醫院不得基于部門規章的行政管理規定對抗當事人基于私所享有的正當權利 。
胚胎|當父母離世,睡在零下 196℃下的胚胎該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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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站酷海洛
無錫中院最終判決 4 枚冷凍胚胎由已去世的夫妻雙方父母共同監管和處置 。
結果如同很多人的猜測,2017 年這四位失獨父母幾經周折,通過老撾的一位代孕母親在廣州產下一名男嬰 。
該案法官張圣斌在接受央廣網的采訪時表示,判決主要是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確定監管權和處置權的歸屬,至于當事人拿到胚胎以后去干什么,不是訴訟要解決的問題 。[8]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 2018 年對媒體表示,原衛生部的規定只是行政規章,不具有限制人民權利的效力,不能作為禁止代孕的法律依據 。迄今為止,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并沒有對代孕做出明確的禁止性規定 。[9]
正因江蘇案判決后有代孕先例,越秀區法院提醒熊先生及岳父母在取得涉案胚胎后,不得使用胚胎從事代孕等違背倫理道德,損害公共利益的醫學活動 。兩原告明確表示知曉相關法律后果,并承諾遵循法庭的告誡 。
亟待立法,醫生希望法院厘清責任
「偶爾治愈」查詢司法裁判文書,發現近年來各地有多起涉胚胎移植的訴訟 。
醫院和從業者對此更是如履薄冰 。
天津市第一中心醫院生殖醫學科主治醫師方祺告訴「偶爾治愈」,家屬起訴醫院索還去世家人的胚胎屬極端個案,他所在醫院還未遇到過類似情況 。如果遇到類似情況,因無明確法律法規,醫院及醫生肯定也會建議患者去訴訟,按法院判決執行,這對雙方都有利,避免法律風險 。
對胚胎繼承訴訟,醫院有多方面的顧慮 。
2019 年北京市首例冷凍胚胎移植案中,朝陽醫院就提出了繼承、倫理及不合法規等多方面的拒絕理由 。
一對夫妻在朝陽醫院進行胚胎移植期間,丈夫因患白血病,從確診到去世只有 25 天,留下 6 枚冷凍囊胚 。妻子提出繼續移植胚胎被醫院拒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