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九 )


第六十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
 第六十六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
第五章 附則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六十七條 食用農產品的監督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