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奴隸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中國古代肉刑的變遷與發展( 二 )


據《史記》記載 , (新法)行之四年 , 公子虔復犯約 , 劓之 。 足見商君刻薄寡恩至此 , 雖公子也不能免于刑罰 , 而太子即使免罰 , 也要被人替罪 。 法律上 , 秦沿襲三代 , 漢承秦制 , 因此漢代的肉刑殘酷程度也不逞多讓 , 但其使用已經更加謹慎 , 徒役刑地位上升 , 肉刑地位下降 , 實際上就為漢文帝等人廢除肉刑減輕了壓力 。
西漢至魏晉的肉刑改革
漢高祖以來 , 奉行黃老思想 , 與民生息 , 則秦制就越來越不合時宜 , 漢代的法律思想首次發生了變化 。 高祖時陸賈主張“慎刑” , 文帝時賈誼將其繼承發揚為“德刑相濟” , “以禮治國”的理論 , 這也是儒家的法律思想的先聲 。 概括言之 , 就是德主刑輔 。
從奴隸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中國古代肉刑的變遷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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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帝時期的廢除肉刑 , 還與孝女緹縈有關 。 淳于意犯罪應受肉刑 , 其女緹縈冒死向文帝求情 , 文帝愛民 , 說“夫刑至斷支體 , 刻肌膚 , 終身不息 , 何其刑之痛而不得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于是 , “其除肉刑 , 有以易之 。 ”——這就是《廢肉刑詔》 。 現在看來 , 緹縈之事為偶然 , 史書記載不過彰顯緹縈之孝 , 卻并不成為廢除肉刑的原因之一 , 而只是廢除肉刑的條件成熟之下 , 順理成章的結果 。
總之文帝時肉刑“易之”的結果是 , 諸當完者、當黥者 , 為城旦舂;當劓者、當斬左趾者 , 笞;當斬右趾……皆棄市 。 這當然不是完美的 , 文帝時期的變革造成了外有輕刑之名 , 內實殺人的后果 , 于是后世繼續修補 。
景帝元年即下詔 , 加笞與重罪無異 , 幸而不死 , 不可為人 。 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 , 笞三百曰二百 。 ”至中六年又改 , 其減笞三百曰二百 , 笞二百曰一百 。 這時“笞”應當是一種肉刑的附加刑、替代刑 。
從奴隸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中國古代肉刑的變遷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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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再看 , 奴隸制的“墨、劓、剕、宮”之變為“笞、杖、徒、流”已經頗具效果 。 至于武帝時司馬遷受宮刑 , 誠然表示肉刑還存在 , 然而此時的宮刑已經可以納金免刑 , 只是司馬遷家貧無力贖罪 , 但已經并不是常規的、強制性的刑罰了 。
到東漢 , 名義上肉刑已經被廢棄許久 , 但實踐中仍有遺存 。 所區別的是 , 此時的肉刑已經不是正刑 , 而日益成為一種贖刑、代刑 。 如漢明帝下詔稱 , 天下亡命殊死以下 , 聽得贖論:……右趾至髡鉗城旦舂十匹 。 以刑替死 , 不失為一種大赦天下 。
當然 , 其肉刑之施行 , 也不可一味樂觀 。 東漢初年天下大亂 , 所謂亂世用重典 , 光武帝建武十四年 , 群臣上言:“古者肉刑嚴重 , 則人畏法令;今憲律輕薄 , 故奸軌不勝 。 宜增科禁 , 以防其源 。 ”主張恢復肉刑 。 東漢末年天下大疫 , 流民四起 , 又有人主張恢復肉刑以減少死刑犯數量 , 也可以威懾作奸犯科之人 。
從奴隸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中國古代肉刑的變遷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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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有反對的聲音 , 光武帝時期杜林上書稱“法防繁多 , 則茍免之行興 。 ”因此“臣愚以為宜如舊制 , 不合翻移 。 ”到東漢末年 , 孔融反對稱 , 被刑之人 , 慮不念生 , 志在思死 , 類多趨惡 , 莫復歸正 。 認為一旦施以肉刑 , 則生不如死 , 切斷了人的改過自新之路 。 況且肉刑盛行 , 還不便于招徠遠人 。 ——這是三國鼎立局面下的顧慮 , 自不行于天下一君的時期 。
總之 , 兩漢之間 , 肉刑逐漸被徒役刑替代 , 偶然有恢復肉刑的聲音 , 雖然一定程度上迎合了時代需求 , 但逆勢而行 , 不會長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