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奴隸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中國古代肉刑的變遷與發展

現在我們提到肉刑 , 容易想到中國古代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損害人身體的刑罰 , 著名的有奴隸制五刑 , 一般是指墨、劓、剕、宮、大辟五種主要刑罰方式 , 其中大辟是死 , 其余四種都是殘害身體的肉刑 。 后來由漢入隋唐 , 終于逐漸發展出封建制五刑 , 即笞、杖、徒、流、死 , 這就不是肉刑了 。
自西漢到六朝 , 以殘害身體為主的肉刑逐漸被廢除 , 凝結著許多人的努力 , 是有相當的進步意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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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刑的變遷
《左傳·昭公六年》曰:“夏有亂政而作禹刑 。 ”可見先秦時期肉刑被廣泛運用 , 時間上能追溯到夏甚至更早 。
細究肉刑的出現 , 與原始部落戰爭不無關系 。 最初 , 部落戰爭是血腥的 , 戰敗則無俘虜可言 , 除婦人、財物外 , 一切戰俘都要被殺 。
其后 , 社會逐漸發展 , 部落內有了余財 , 出現特權階層 , 有了招人干活的需要 , 于是戰敗一方的男女得以以戰俘、奴隸的形式存活 。 然而對于戰俘奴隸的待遇 , 則將殘損其身體以示其與本族人的區別,就逐漸形成了“墨、劓、刖、宮”等不同的執行方式 。 上古炎黃大敗蚩尤部落 , 其人收作黎民 , 與百姓應當也要有肢體上的明顯區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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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秋官·司刑》:“墨罪五百 , 劓罪五百 , 宮罪五百 , 刖罪五百,殺罪五百 。 ”鄭玄注:“夏刑 , 大辟二百 , 臏辟三百 , 宮辟五百 , 墨劓各千 , 周刖變焉 , 所謂刑罰世輕世重者也 。 ”倘所記真實 , 則由周到夏 , 五刑對應的處罰條目有變化 , 如夏代墨、劓、刖被廣泛使用 , 而到周代宮刑和大辟則運用更為頻繁 。 其中或有時代變化 , 人口增多 , 統治者敢于“殺人”了的原因 。
到秦漢 , 也就是漢文帝廢除肉刑之前 , 肉刑又出現變化 。 秦法嚴苛世人共知 , 以其輕罪重罰 , 可以處以五刑的情況必定也增加 。 而此時肉刑種類 , 除了有黥、劓、刖、宮四種刑罰外 , 還有在特殊情況下實施的“具五刑”之法 。
這里的所謂“具五刑” , 字面意思上看是五刑都受一遍 。 《史記·李斯列傳》載:“二世二年七月 , 具斯五刑 , 論腰斬咸陽市 。 ”這里提到的具五刑 , 《漢書》有補充是 , 令曰:“當三族者 , 皆先黥 , 劓 , 斬左右止 , 笞殺之 , 梟其首 , 菹其骨肉于市 。 其誹謗詈詛者 , 又先斷舌 。 故謂之具五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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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現在的話是 , 要夷三族的人 , 要先“黥 , 劓 , 斬左右止 , 笞殺之” , 具五刑之后人已經死了 , 于是將頭砍下來 , 骨肉做成肉醬分發到市場上(似與董卓下場相似?) , 如果因為誹謗而死 , 還要將人的舌頭割下來 。 夷三族人數上可看做誅九族的縮小版 , 這里自不必提 。 但“笞殺之”原本不在三代五刑之中 , 應當是戰國以來五刑的新變化 。
毫無疑問 , 肉刑為主的五刑是三代以來懲罰人民的重要方式 , 在五刑這樣一個大類下 , 統治者還時不時有所創新 , 如商紂王制炮烙等 。
此外 , 隨著時代的變化 , 主要是統治者的需要 , 五刑的實施對象、實施方式等也有所變化 。 如西周統治者在施行肉刑的前提下 , 又不愿過多損耗勞動力 , 所以又給肉刑受害者制定了一系列附加刑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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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淪為奴隸、用作役使、遷徙遠方等 。 而到了春秋戰國時期 , 無節制地實施肉刑有損各國軍備力量 , 于是徒役刑和遷徙刑在這一時期得到了廣泛采用 , 肉刑的地位反而下降 。 但商君變法之后 , 為顯示“王子犯法與民同罪” , 肉刑的實施也擴大到公族、貴族子弟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