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通報】被定性為科室承包!明星公私合資醫院遭通報

我國法律明確禁止醫療機構出租相關證照 , 嚴禁“科室承包” 。 同時國家相關政策又明確鼓勵社會力量探索開展醫院管理 , 通過“科室共建”的形式深化醫療改革 。 不少醫療創業者就產生困惑:科室承包與科室共建究竟區別在哪里?如何界定其邊界?如何才能避免一不小心陷入雷區?
作者|邵穎芳
來源|看醫界(ID:vistamed)
《關于印發“十三五”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的通知》和《關于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中明確 , 鼓勵地方探索公立醫療機構與社會辦醫療機構加強業務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體途徑 。 鼓勵公立醫療機構為社會辦醫療機構培養醫務人員 , 提高技術水平 , 并探索開展多種形式的人才交流與技術合作 。 鼓勵具備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的社會力量通過醫院管理集團等多種形式 , 在明確責權關系的前提下 , 參與公立醫療機構管理 。
今年出臺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明確規定 , 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對外出租、承包醫療科室 。 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向出資人、舉辦者分配或者變相分配收益 。
這中間其實就是典型的兩種醫療合作的情形:一種是國家鼓勵的“科室共建” , 一種是嚴厲打擊的“科室承包” 。 那么 , 這兩者的區別在哪里?界定的邊界在哪里?在與醫療機構開展合作的過程中如何才能避免陷入“科室承包”的雷區呢?
我們首先要了解科室承包的定義 , 其出現在《衛生部關于對非法采供血液和單采血漿、非法行醫專項整治工作中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中 , “科室承包”概念界定為:醫療機構將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給非本醫療機構人員或者其他機構并以本醫療機構名義開展診療活動 。
實踐中常見的科室承包主要有兩種模式:
(一)醫療機構將本機構的科室交與非本機構人員或其他機構 , 自主經營 , 自負盈虧 , 并以本醫療機構名義開展診療活動;
(二)醫療機構將本機構的部分房屋交與非本機構人員 , 同意其在本醫療機構內設立相應科室 , 或者同意其以本醫療機構名義在本醫療機構院外設立相應醫療科室 , 自主營業 , 并以本醫療機構名義開展診療活動 。 該模式本質上應歸屬于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行為 。
我們再來了解一下科室共建的界定:
(一)科室共建合作模式下的共建科室自始至終處于醫院自上而下的管理體系下 , 全面納入醫院的統一管理 。 合作方不參與醫院的利潤分配 , 而是每個月收取固定的管理費用或者服務費用 。
(二)科室共建模式下社會辦醫療機構承擔的角色是參與管理 , 與醫院的合作是一種優勢互補的模式 。 比如 , 具有豐富專家資源的醫生集團與基層醫院共建科室 , 對基層醫院進行技術培訓;擅長醫院管理運營的社會力量與醫院達成合作 , 提供科學高效的管理服務 。
通過以上對于“科室承包”和“科室共建”的模式界定分析 , 很明顯可以得出結論:科室承包與科室共建最主要的區別在于科室是否獨立于醫院而運營 , 尤其是公立醫院 , 其屬于非營利性機構 , 運營中的收支結余只能用于自身發展 , 不得分配利潤 。
實踐中通常通過以下實際情況來判斷合作模式究竟是禁止的“科室承包” , 還是鼓勵的“科室共建”:
(一)形式方面
1、簽署的合同類型 。
雙方通常合作會簽署協議 , 如果為明確簽署的是《承包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的 , 很容易被認為存在“科室承包”問題 , 但是如果雙方簽署的是《合作合同》或者《科室共建合同》 , 就需要進一步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