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判賠近百萬!醫院開展限制類技術未備案惹出事了( 二 )


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認定:醫院開展限制類技術未備案且不具備手術資質
后經大姚縣衛生健康局調查確認:醫院未按照要求向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醫療技術臨床備案 , 且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成立;醫院未進行醫療技術臨床備案 , 而邀請醫生到其醫院開展綜合介入診療技術臨床應用 , 該行為認定為醫院不具備開展綜合介入診療技術臨床應用資質而邀請會診醫生到其醫院開展綜合介入診療技術臨床應用的行為成立;醫院病歷書寫不符合病歷書寫規范要求 , 該醫院未按規定填寫病歷資料的行為成立 。
大姚縣衛生健康局對醫院的上述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
法院依法判決醫院賠償各項費用91.8萬余元
法院認為 , 該案系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 ,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 , 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 , 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規定 ,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 , 造成患者損害的 , 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 ,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 ”
本案中 , 根據大姚縣衛生健康局作出的行政處罰 , 能夠認定醫院在對何某進行診療的過程中存在過錯 , 醫院對何某死亡的損害后果負全部責任 。
經過審理 , 法院最終判決醫院賠償何某家屬各項費用91.8萬余元 。
案例給醫療機構敲響了三記警鐘
第一記警鐘:病歷封存與復制一定要規范
此案例因患者死亡后家屬要求復印病歷而起 。 那么 , 患者或其家屬要求復印病歷資料 , 醫療機構應該怎么辦理?實際上 , 2013年11月20日 , 原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已經做出了明確規定:住院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 患者住院期間 , 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統一保管 。 醫療機構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檢查檢驗結果和相關資料后24小時內歸入或者錄入住院病歷 。 患者出院后 , 住院病歷由病案管理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統一保存、管理 。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病歷管理 , 任何人不得隨意涂改病歷 , 嚴禁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
醫療機構應當受理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復制或者查閱病歷資料的申請 , 并依規定提供病歷復制或者查閱服務 。
受理申請時 , 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 并對申請材料的形式進行審核 。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 , 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二)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 , 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 以及代理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和授權委托書;(三)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 , 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 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
依法需要封存病歷時 , 應當在醫療機構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 , 對病歷共同進行確認 , 簽封病歷復制件 。
醫機構申請封存病歷時 , 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實施病歷封存 , 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絕或者放棄實施病歷封存的 , 醫療機構可以在公證機構公證的情況下 , 對病歷進行確認 , 由公證機構簽封病歷復制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