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判賠近百萬!醫院開展限制類技術未備案惹出事了

導讀
案例給醫療機構敲響了三記警鐘 。
來源:“看醫界”微信公眾號
作者:徐毓才
最近 , 云南省楚雄州一女子腹痛就醫 , 術后死亡 , 醫院被判賠償91.8萬余元之案例 , 就是因為醫院開展限制類技術未向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 最終被認定有過錯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應該引起各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高度警惕 。
因為根據《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對限制類技術實施備案管理 , 醫療機構擬開展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的 , 應當按照相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進行自我評估 , 符合條件的可以開展臨床應用 , 并于開展首例臨床應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 , 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
未按照要求向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備案的 , 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 暫停或者停止相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 , 給予警告 , 并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 , 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并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四十一條) 。
同時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 ,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 , 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 , 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 ”
一波三折的死亡案例
患者術后死亡 , 因懷疑醫院篡改涉案病歷資料引起糾紛
因經期腹痛并伴經量增多 , 且持續了4個多月 , 何某到大姚縣某醫院就診 。 醫院當天以“子宮腺肌癥、盆腔靜脈淤血癥”收住其入院 。 2021年4月3日 , 醫院在局部麻醉下為何某實施了“雙側子宮動脈栓塞術” 。 手術后次日 , 何某病情惡化 , 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
何某去世后 , 家屬要求醫院封存并復制何某住院病歷 , 醫院以封存病歷資料需要有醫務科、衛健委及患者三方在場才能進行為由 , 拒絕了患者家屬的要求 。 一小時后 , 醫院向何某家屬提供了部分病歷資料復印件 , 直到當天晚上 , 何某家屬再次要求封存病歷資料 , 醫院才予以封存并復制 。 后經對比 , 何某家屬發現 , 醫院兩次提供的病歷資料中的臨時醫囑的第2、3頁不一致 。
何某家屬認為 , 醫院篡改涉案病歷資料 , 在為何某實施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 , 應承擔侵權責任 。 于是起訴至大姚縣人民法院 , 請求法院判令醫院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各項經濟損失95萬余元 。
醫院否認 , 提起醫療過錯鑒定
醫院否認了何某家屬的說法 , 稱并沒有篡改涉案病歷資料 , 只是病歷書寫不規范 。 兩頁涉案病歷復印件不一致的原因是:在何某死亡后搶救病歷尚未補寫完成 , 其家屬就強行要求復制未完成病歷 , 造成所復制未完成病歷與最后雙方共同封存的完整的補寫病歷不一致;依照病歷書寫規范 , 搶救記錄應在搶救完成后6小時補寫 , 醫院的補寫病歷行為是符合規定的 。
醫院請求法院依法委托有資質的司法鑒定中心對該案進行醫療過錯鑒定 。
法院委托鑒定 , 鑒定機構因當事人對住院資料真實性存在異議 , 不予受理 。
該案訴至法院后 , 法院委托昆明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醫院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 , 如存在醫療過錯 , 則該醫療過錯與何某的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 如存在因果關系 , 醫院的醫療過錯對于何某死亡的責任程度如何進行鑒定 。
2021年9月16日 , 昆明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關于“何某案”不予受理的函》 , 認為“當事人對于被鑒定人何某在醫院住院資料真實性存在異議 , 被鑒定人認為病歷存在篡改的情況 , 雙方對病歷資料的真實性存在爭議 , 同時 , 該案屬于疑難復雜案件 , 對于被鑒定人何某死亡后果的發生發展過程 , 以及何某的損害后果是否由當事醫方的診療行為導致 , 超出了鑒定中心的鑒定能力和技術條件 , 因此 , 鑒定中心決定不予受理該案 , 予以退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