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歲老人放棄治療,出院13天后死亡,家屬向醫院索賠14萬丨醫法匯

作者:醫法匯
案情簡介
患者秦婆婆(87歲)因病前往市醫院住院治療 , 診斷為:貧血性心臟病、心力衰竭、心功能IV級;高血壓病3級(很高危組);重度貧血等 。 住院第2天下午18時為糾正貧血 , 醫生給秦婆婆輸注“RH陽性”懸浮紅細胞1.5u 。 輸血后次日凌晨4時左右 , 秦婆婆出現氣促加重 , 煩躁不安 , 端坐位等心衰癥狀體征 。 秦婆婆本人不配合治療 , 要求出院 。 醫院在通知患者家屬后 , 當日凌晨5時20分 , 患者家屬辦理了出院手續 。 秦婆婆于出院13天后在家中去世 , 未尸檢 。
家屬認為 , 市醫院在未經患者本人及其家屬同意的情況下給患者輸血 , 未保障患者及親屬知情權 , 也未與患者家屬溝通治療方案 , 致使患者出現嚴重的輸血不良反應后死亡 , 起訴醫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4萬余元 。
87歲老人放棄治療,出院13天后死亡,家屬向醫院索賠14萬丨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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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醫學會醫療損害鑒定意見認為醫方存在以下醫療過失:1、為患者輸血前未充分履行告知義務 , 未向患方說明輸血的醫療風險 , 未取得患方書面同意 。 2、對患者出現心衰的治療措施不足 , 未使用強心藥及鎮靜藥物 , 只使用速尿及硝酸甘油等藥物治療 。 3、患者雖有輸血的指征 , 但患者為慢性貧血病人 , 高齡且有多個基礎疾病伴心衰 , 短期內任何心臟負荷的額外增加都可能誘發急性心衰的發生 , 故醫方醫療行為一定程度上對患者病情加重有影響 。 醫方存在醫療損害責任 , 與患者病情加重惡化存在一定因果關系 。 但患者高齡 , 病情復雜 , 存在貧血性心臟病、心力衰竭等多種基礎疾病 , 且患方自動放棄治療 , 死亡主要是由于其自身疾病發生、演變和患方自動放棄治療的結果 , 醫方負輕微責任 , 參與度的比例為10% 。
訴訟中 , 經法院釋明 , 患方不申請醫療過錯鑒定 。 一審法院依據市醫學會鑒定意見 , 認定市醫院承擔10%的賠償責任 , 判決其賠償患方1.3萬余元 。
患方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 , 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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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簡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明確規定 , 患者在就醫過程中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 , 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 , 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 , 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 , 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 本案經醫學會鑒定市醫院存在“為患者輸血前未充分履行告知義務 , 未向患者及其家屬說明輸血的醫療風險 , 未取得患方書面同意”的過錯 。
臨床用血審核制度是醫療質量安全十八項核心制度之一 , 醫療機構要在臨床用血的全過程中 , 對與臨床用血相關的各項程序和環節進行審核和評估 , 以保障患者臨床用血安全 。 其中的審核包括但不限于用血申請、輸血治療知情同意、適應證判斷、配血、取血發血、臨床輸血、輸血中觀察和輸血后管理等環節 , 并要做好全程記錄 , 保障信息可以追溯 。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 。 在輸血治療前 , 醫師應當向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說明輸血目的、方式和風險 , 并簽署臨床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 。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緊急輸血 , 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 , 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后 , 可以立即實施輸血治療 。 本案中 , 市醫院未嚴格掌握臨床輸血適應證 , 對輸血指證進行綜合評估 , 且未盡告知義務 , 因此被法院認定存在過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