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試用期員工的合法程序 小白hr看過來

工作的人都知道試用期的說法,試用期不光是用人單位對員工的考察,也是員工對單位的磨合,在這段時間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進行雙向了解,合適的員工留下,不合適的員工離開,可是你知道辭退試用期員工的合法程序都有哪些嗎?
【辭退試用期員工的合法程序 小白hr看過來】
很多公司辭退員工只是一句話的事情,但是法律意識淡薄的他們往往會在這件事上吃大虧 , 有的時候因為辭退一個員工,反倒是要付出更多的補償,還不如等員工自己提離職呢 。


大部分人在試用期收到了“試用期不合格”的回答,而公司也用這句“試用期不合格”當做萬能的回答,以此來辭退試用期員工 。
稍微有過了解的都知道,在員工沒有出現差錯或是個人原因辭職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
除非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 或是員工生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無法繼續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 員工不能做好本職工作,在這樣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單方面、提前三十天解除勞動合同 。
這句“無法勝任工作”好像是萬能的 , 但是這個萬能的理由要使用不好,就會承擔一定的法律風險,以“無法勝任工作”為理由辭退員工的時候,用人單位需要走三個程序 。
首先第一個程序是證明勞動者無法勝任工作 , 像是非因工受傷 , 無法從事工作,完成工作內容,其次是進行員工培訓,進行調崗培訓,最后員工還是不能勝任工作 。
證明完以上三點,單位就可以辭退員工了,但是辭退需要提前說,就和正式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說一樣,用人單位辭退試用期員工需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如果是臨時通知,用人單位則需要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
除此之外,單位還需要按勞動者的工齡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
不過最好的辭退試用期員工的辦法還害死這一條,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員工更省事 。
這時候辭退試用期員工,單位不需要走培訓或調崗的程序,也不用支付代通知金或是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更不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只要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不符合具體的錄用條件就可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