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冒藥|保健品不是藥,能不能講功效?能不能講作用?( 二 )


不管是新資源食品、功能性食品、特殊膳食食品 , 都是營養學里面的科學存在 , 國家對于這些食品都有清晰的學術定義和精準劃分 , 相關學術資料介紹的很詳細 。 例如新資源食品:國家鼓勵對這類產品的開發與研究 。 那開發出來干什么?如果沒有功效對人體健康沒有作用推向市場是為了讓老百姓當飯吃去填飽肚子嗎?講不通吧?國家相關部門、專業機構批準審核這些產品不能浪費國家資源吧?
新資源食品明確定義:有一種或者多種功能 , 則不在產品介紹中詳細標識 。 很清楚:新資源食品對人體是有功能的 。 比如雙歧桿菌對腸道菌群的調理功效 , 蝦青素抗氧化的功效這在世界營養學層面上也是早就被公認了;功能性食品的定義中明確寫道:增強體質、防止疾病、調節功能、延緩衰老;特殊膳食食品明確定義:為滿足某些疾病患者的營養需要 。 無論是新資源、功能性、特殊膳食食品這些不是藥 , 不能治療疾病 , 這是一個原則性問題 。 至于有沒有功效?對于疾病有沒有幫助?值得斟酌 。

在各地一些食品的案例中有可能會演變成;不是藥 , 又不是保健品 , 只要宣傳有功效 , 宣傳跟疾病有作用 , 可能就是把食品當成藥去賣 。 違法甚至是刑事層面的問題 。 而我們可能并不太清楚什么是新資源食品、功能性食品、特殊膳食食品 。 法律對此領域更專業、更嚴謹 , 是國家司法公信力的大力度彰顯 。 很多案例決定一個人、一家企業的前途命運 。 在嚴謹性上值得去探究 。
不管是保健品、食品是否當成藥去賣?核心的標準:是否以治病為目的 , 是否把它們當成藥誤導消費者 , 明確承諾這些是能治病的 , 是能治好病的 。 如果僅僅是講了些功效 , 講了些對疾病有些幫助 , 應該要在合理的范圍內進行打擊 。
不管是保健品還是各種功能性的食品 。 到底有沒有“功效”?能不講功效?對疾病有沒有幫助?這不僅僅是一個政策問題 , 也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 , 更重要的是一個事實問題 , 是由事實本身來決定的;規定不能把“有功效”規定“沒了” , 也不能把“沒功效”規定“有了” , 任何的事物 , 都要建立在事實的基礎上 , 以“實事求是”的原則來對待 。

【感冒藥|保健品不是藥,能不能講功效?能不能講作用?】不管是保健品還是任何功能性食品 , 如果它的成分具備的功效是有營養學術支撐的 , 是可以清晰查閱的 。 某種層面上這已經是一定程度的客觀存在了 。 那么規定的出發點:尊重它客觀存在的屬性 , 允許其在范圍內介紹功效的權利 , 打擊和懲罰的是:夸大了它的功效以及承諾了對方一定會獲得這種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