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入院10天死亡后才得以確診,醫院被判賠償16萬丨醫法匯

作者:醫法匯
患者入院10天死亡后才得以確診,醫院被判賠償16萬丨醫法匯】案情簡介
患者胡先生(33歲)因“右側腹股溝淋巴結腫大1周 , 發熱3天”入住市中醫醫院感染疾病科 , 住院8天后因淋巴結腫大原因未得到明確診斷要求轉院 , 出院診斷:發熱、腹股溝淋巴結腫大待查、內傷發熱病 。 出院次日前往市腫瘤醫院就診 , 于當日預約B超引導下腹股溝穿刺活檢 , 醫院給予抗炎、退熱等對癥治療 , 入院第6天行右側腹股溝穿刺活檢 , 第7天血生化檢查顯示血糖為1.4mmol/L , 第9天患者死亡 , 第10天病理結果回報(右側腹股溝腫物穿刺)間變性大淋巴瘤 , ALK陽性 。 《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記載:死亡原因淋巴瘤 。
患者入院10天死亡后才得以確診,醫院被判賠償16萬丨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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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家屬認為 , 市腫瘤醫院未能明確診斷病情 , 且在患者死亡后才得到病理結果 , 致使患者未能及時得到有效的救治而死亡 , 向法院起訴要求市腫瘤醫院承擔20%的責任 , 賠償20余萬元 。
法院審理
司法鑒定意見認為 , 患者發熱10余天 , 在外院已進行了血常規、尿常規、肝腎功能等常規檢查 , 給予了退熱、抗炎等治療 , 但仍存在體溫升高 。 結合患者入院后檢查的多發淋巴結腫大、腹水等情況 , 說明不能排除惡性腫瘤可能 , 醫方在患者入院時已給予了預約B超下進行淋巴結活檢的治療計劃 , 但直至第6天才進行該項檢查 , 第10天才有病理回報明確診斷 , 患者入院10天后才得以明確診斷 , 且在明確診斷之前的治療期間患者體溫始終未得到有效緩解 , 故醫方在此診療過程中存在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檢查診斷不夠及時的過錯 。 另外在第7天患者血生化檢查顯示血糖為1.4mmol/L , 已符合危急值 , 但病程記錄中未見危急值報告及處置情況 。 但考慮到患者自身存在惡性淋巴瘤 , 從發現臨床癥狀到死亡不足1月 , 可見其疾病發展之迅速、腫瘤惡性程度之高 , 留給臨床治療時間短暫倉促 , 故建議醫方過錯原因力大小為輕微原因 。
患者入院10天死亡后才得以確診,醫院被判賠償16萬丨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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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 , 司法鑒定意見書具有客觀性和權威性 , 且符合證據性質 , 可作為確認醫患雙方醫療糾紛過錯的依據 , 判決醫院承擔15%的責任 , 賠償患方16萬余元 。
醫院不服提起上訴 ,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 , 維持原判 。
法律簡析
醫務人員的注意義務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具有高度的注意 , 對患者盡到最善良的謹慎和關心 , 以避免患者遭受不應有的危險或損害的責任 。 根據醫法匯團隊《【重磅】2020年全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大數據報告丨醫法匯》顯示 , 2020年涉及鑒定的二審案件中 , 醫方因未盡注意義務、延誤治療而敗訴的案件高達41% , 是醫方敗訴的第一大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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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體組織檢查簡稱“活檢” , 是指應診斷、治療的需要 , 從患者體內切取、鉗取或穿刺等取出病變組織 , 進行病理學檢查的技術 。 按采樣方式分為開放式活檢(手術)、內窺鏡活檢(活檢鉗)、經皮穿刺活檢(活檢針);它是診斷病理學中最重要的部分 , 對絕大多數送檢病例都能做出明確的組織病理學診斷 , 被作為臨床的最后診斷 。 活檢一般是取一小部分病變組織(如病變小又位于體表者常常全取病變)送病理活檢 , 經甲醛固定、石蠟包埋、切片、HE染色 , 需3-7天出具診斷報告 。 本案中 , 活檢結果回報時間符合常規 , 但是患者體溫始終未得到有效緩解 , 患者入院即預約了穿刺活檢 , 醫方直至第6天才進行該項檢查 , 直至患者死亡后才得出明確的診斷 , 從而被法院認定存在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檢查診斷不夠及時的過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