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住院期間私自外出,病情加重后治療無效死亡,家屬起訴省醫院索賠60萬 醫法匯

作者:醫法匯
案情簡介
患者楊先生(56歲)因反復嘔吐半日至省二院住院治療 , 初步診斷為“嘔吐原因待查 , 肺部感染” , 次日上午患者輸液完畢后回家 , 下午13時20分在家中發現左側肢體無力 , 家人陪伴步行急送回病房 , 急診頭顱CT示:蛛網膜下腔出血 , 轉院至省立醫院進一步治療 , 行氣管插管并復查頭顱CT示“廣泛性蛛網膜下腔出血” , 因省立醫院總院無收治能力 , 急診轉省立醫院南院區(心腦血管醫院) , 并告知患者家屬 , 患者隨時可因顱內再次出血、腦腫脹、癲癇發作等危及生命 , 患者的兒子在告知書中簽名 。 下午17時35分許 , 患者被急診轉至省立醫院南區住院治療 , 行頭顱CTA檢查 , 診斷為自發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左側小腦后下動脈起始端動脈瘤、自發性腦室內出血、中樞性呼吸衰竭 , 入ICU搶救治療 , 并將病情危重及手術風險告知患者的家屬 , 次日早上6時18分對患者行“右側腦室外引流術” , 25天后對患者行“左側腦室外引流術” , 繼續治療半個月后患者因搶救無效死亡 , 死亡診斷為自發性蛛網膜下腔出血 , 左側小腦后下動脈起始端動脈瘤 , 梗阻性腦積水 , 中樞神經系統感染 , 腦疝 , 2型糖尿病 , 肺部感染 , 肝功能損害 。
患者住院期間私自外出,病情加重后治療無效死亡,家屬起訴省醫院索賠60萬 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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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認為 , 兩家醫院對患者的診療行為均存在過錯 , 訴至法院 , 要求兩家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0余萬元 。
法院審理
司法鑒定意見認為 , 針對省二院的診療行為 , 患者因反復嘔吐入住該院 , 該院在鑒別診斷方面缺乏相應檢查措施及結果記載 , 提示該院在臨床診療思維方面具有一定局限性;患者輸液后回家 , 但未見相關請假準假內容記載 , 提示該院對住院病人管理方面存在不足;該院針對患者突發蛛網膜下腔出血給予轉診符合診療常規 , 但針對轉診過程 , 未見該院相應轉診記錄及交接記錄內容記載 , 對于接診方了解患者病情、轉運方向及時制定診療方案方面具有不利影響 , 也對患者病情早期診療產生一定影響 。 故認為省二院在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 , 對其入院診斷具有依據 , 制定相應診療計劃符合患者病情需要 , 但在入院后鑒別診斷方面、住院病人管理方面以及出現病情變化轉診交接方面存在不足 , 對患者病情未能早期治療之間具有一定因果關系 , 與患者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程度 , 建議為次要因果關系程度范圍 。 針對省立醫院診療行為 , 對患者入院診斷具有依據 , 制定相應診療計劃符合患者病情需要 , 給予實施手術治療符合臨床診斷規范 , 診療行為無過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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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 , 結合患者的住院病案材料、司法鑒定意見以及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 , 省二院在患者住院后未盡到與其醫療水平相當的注意義務 , 在住院病人管理上較為粗放 , 與其應有的管理水平不相符 , 在患者轉診治療過程中 , 轉診之前未及時與相關科室會診 , 未進行病情評估 , 無轉診書面記錄 , 對患者及患者家屬未進行風險告知 , 未與轉診接收醫院進行溝通聯系 , 對于病人交接和接診醫院接收病人具有不利影響 , 故綜合上述情況及司法鑒定意見 , 確定省二院對患者的損害結果承擔40%的賠償責任 , 省立醫院對患者的診療過程無過錯 。 判決省二院賠償患方各項損失共計40余萬元 。
省二院及患方均不服提起上訴 ,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 , 維持原判 。
法律簡析
住院患者離院的情形在醫療機構提供診療服務的過程中并不少見 , 甚至很多醫務人員都對該現象持放任態度 , 不重視對離院患者的管理 , 從而埋下了法律隱患 。 實踐中患者住院期間離院一般有三種情況 , 一是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提出請求經醫院準許 , 簽署“請假條”后離開醫院;二是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提出請求醫院未準許 , 擅自離院;三是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未告知醫院 , 私自外出 。 不同情形下醫院所承擔的法律風險有所不同 。 本案一審法院在審理中查明 , 省二院在住院病人管理方面“他們(指住院病人)想回家就回家” , 在病人轉診治療方面“平時不需要聯系的(指與轉診接收醫院之間) , 直接辦出院寫出院小結 , 他(指患者)想到哪到哪(指轉診接收醫院)” , 可見省二院作為省級醫院 , 在住院病人管理上較為粗放 , 與其應有的管理水平不相符 , 即符合上述第三種情形 , 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未告知醫院 , 私自外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