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患者椎體骨折術后內固定螺釘斷裂,起訴醫院索賠20萬丨醫法匯( 二 )


二、對鑒定意見存在異議 , 該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 , 當事人對鑒定書的內容有異議的 , 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 對于當事人的異議 , 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作出解釋、說明或者補充 。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 , 可以要求鑒定人對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內容進行解釋、說明或者補充 。 當事人在收到鑒定人的書面答復后仍有異議的 , 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有異議的當事人預交鑒定人出庭費用 , 并通知鑒定人出庭 。 存在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 , 當事人還可以依法申請重新鑒定:(一)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 但對于鑒定意見存在瑕疵 , 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 , 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重新鑒定
工傷患者椎體骨折術后內固定螺釘斷裂,起訴醫院索賠20萬丨醫法匯
文章圖片
據醫法匯團隊《【重磅】2019年全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大數據報告|醫法匯》顯示 , 2019年涉及鑒定的二審案件當中 ,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存在異議的案件有1188件 , 同意重新申請鑒定案件有102件 。 而在重新鑒定的案件中 , 絕大多數案件是因當事人單方委托 , 另一方不認可鑒定結論 , 經法院依法準許而啟動重新鑒定程序 。 所以如果重新鑒定申請不滿足上述規定 , 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 目前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最有力的方法是申請專家輔助人協助質證 , 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人和專家輔助人出庭 , 協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實 , 以達到推翻鑒定意見或者重新鑒定的目的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 , 當事人申請通知一至二名具有醫學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 對鑒定意見或者案件的其他專門性事實問題提出意見 , 人民法院準許的 , 應當通知具有醫學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 前款規定的具有醫學專門知識的人提出的意見 , 視為當事人的陳述 , 經質證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
本案中 , 醫院雖然對鑒定意見提出了異議 , 并向法院提交了《坎貝樂骨科手術學》和《胸腰椎創傷》中關于胸腰椎骨折治療的著作 , 但并未依法申請鑒定人和專家輔助人出庭質證 , 也沒有提出重新鑒定申請 , 導致“法院考慮到醫療行為過錯判斷涉及較強醫學專業領域 , 只能參考專業機構的鑒定意見”的不利后果 。
工傷患者椎體骨折術后內固定螺釘斷裂,起訴醫院索賠20萬丨醫法匯】(本文系醫法匯原創 , 根據真實案例改編 ,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