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xt":"王女士在健身房做空中瑜伽時 , 從吊繩墜落造成十級傷殘 , 與健身房就賠償事宜協調未果 , 王女士將健身房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 要求賠償損失共計30余萬元 。 海淀法院經審理 , 判決健身房賠償12.5萬元 。
原告王女士訴稱 , 其在健身房辦卡鍛煉 , 在第八次空中瑜伽操課運動時 , 從吊繩墜落 , 造成肩部脫臼骨折 , 嚴重影響日常生活及后續健身活動 。 事故發生后 , 其獨自撥打120救護車送醫急救 , 健身房也未派人陪同 。 其在該健身房進行健身活動 , 健身房作為提供健身服務的場所 , 應對健身活動進行輔助指導并有救護保障義務 , 以防參加健身活動的人員受傷 , 故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請 。
被告健身房辯稱 , 其已盡到安全告知義務、保障義務、救助義務 , 在王女士受傷后及時妥善處理 。 王女士受傷是她自身過錯造成的 。 作為一名成年人 , 且已健身多次 , 王女士對高空瑜伽的風險應有足夠的認知 , 應當知曉空中瑜伽練習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 健身房明確告知應著運動服健身 , 聽從教練的指導鍛煉 , 禁止拍照 , 絕對不能松手 。 王女士未按照規定佩戴手套 , 未穿運動服 , 在不熟練新動作的階段 , 趁教練指導其他學員時擅自拍照 , 手打滑后摔落 , 王女士對自己受傷具有重大過錯 。 從危險預防、事后救助等多方面 , 其已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 并且態度積極地解決后續事宜 。
王女士申請傷殘鑒定 , 鑒定結論為 , 因從瑜伽繩墜落造成左肩關節脫位伴肱骨大結節骨折 , 致左肩關節活動功能部分受限 , 構成十級傷殘 。
法院經審理認為 , 健身房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 , 在其開辦的瑜伽課程上 , 學員王女士在尚未從高空吊繩瑜伽上安全下繩的情況下 , 教練即轉身去輔導其他學員 , 該行為本身已經足以認定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 同時 , 王女士作為成年人 , 在做此類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運動時 , 未經教練允許擅自找其他學員拍照 , 其自身對摔落受傷亦明顯存在過錯 , 應減輕健身房的侵權責任 。 綜合考慮過錯程度 , 法院酌定減輕的比例為30%為宜 。 最終法院判決健身房賠償王女士12.5萬元 。
宣判后 , 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 該判決現已生效 。
法官說法:
本案中健身房作為專業健身機構 , 對于健身者來說系安全保障義務人 , 應當對健身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 包括提供適當安全的健身場地 , 專業健身教練等 , 在進行危險性較大的健身活動時 , 應當控制學員人數或者增加教練人數 , 以保證教練能更好地照顧到學員 。 健身者作為成年人 , 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 在進行如本案中涉及的高難度健身動作時 , 應當專注謹慎 , 在專業人士的指導下進行健身活動 。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健身|練習“空中瑜伽”摔傷致殘,健身房有責任嗎?】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宋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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