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續簽勞動合同變更無法達成一致


哺乳期續簽勞動合同變更無法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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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中,一些還在哺乳期的女職工產假結束回崗工作時,經常會遭遇公司變更勞動合同的情況 。那么,公司在女職工哺乳期期間,是否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些什么?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 。
協商一致,可變更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哺乳期的女職工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如下:
【哺乳期續簽勞動合同變更無法達成一致】《勞動法》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
由此可見,在變更勞動合同方面,哺乳期女職工待遇應與普通職工一致,只要用人單位與哺乳期女職工就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協商一致,那勞動合同變更就成立 。不過,應該注意的是,在解除勞動合同方面,對待哺乳期女職工需要更加慎重,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
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權益
女職工在哺乳期期間,考慮到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在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時,需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得隨意變更:
1、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
2、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安排夜班勞動;
3、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
同時法律規定,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
哺乳期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還規定了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這在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時同樣需要注意 。即哺乳期女職工不得從事: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2、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

哺乳期續簽勞動合同變更無法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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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哺乳期女職工作為職工群體的一員,單位在與其變更勞動合同時,同樣需要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另外,法律對哺乳期女職工有特殊保護,在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時需考慮全面,合理保障其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