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城法院|壹現場丨“夫妻檔”健身房跑路 法院:連帶擔責( 二 )


健身公司雖然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但根據李女士提供的網絡檢索的結婚視頻、婚宴邀約等證據可以認定王某某、高某某是夫妻關系具有高度可能性,二人婚后自2019年4月11日為該健身公司的全部股東,可視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李女士提交了支付寶支付記錄、收據等初步證據,認為被告王某某、高某某與健身公司存在財產混同,在王某某、高某某未出庭應訴且未舉證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夫妻財產的情況下,李女士主張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但是李女士主張三被告存在欺詐行為,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跑路”現象屢見不鮮 要積極維權
近年來,隨著全民健身意識的增強,各種健身公司及各式各樣的健身課程應運而生,與此同時健身公司“跑路”現象屢見不鮮,給消費者合法權益及健身市場秩序造成損害和破壞。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引發該類糾紛最常見的原因就是健身公司無故“跑路”,消費者維權未果轉而訴至法院。
就該案來說,健身公司“跑路”無法繼續為原告李女士提供健身服務,應當退還未使用的課時費。根據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健身公司有兩個股東,即王某某和高某某,不符合一人公司的形式要件,但該兩名股東系夫妻關系,符合一人公司的實質要件;此外,王某某、高某某未出庭,又未就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夫妻財產舉證,故法院認定二被告應當就健身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由此可見,在一人公司的情況下,實踐中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即由股東對其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進行舉證,否則股東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發生訴訟后,健身公司尤其是股東應當積極應訴并舉證,否則其可能要承擔連帶責任,當然,舉證責任倒置并不意味著消費者不用承擔任何舉證責任,其應就健身公司存在財產混同提供初步的證據,以便法院查明事實。
從減少糾紛產生以及消費者維權的角度來看,法院建議消費者在選擇健身公司或報名健身課程時應當審慎,要選擇信譽較好的健身公司并與健身公司簽訂正式合同,將報名的課程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課時、單價、總額、上課教師等均逐一明確,并保留好合同原件、收據、支付憑證等材料。同時,法院提醒消費者,要將消費情況詳細記錄,尤其是已上課程、未上課程、余額等情況,以備維權舉證需要。
通訊員 劉婭 楊晨暉
文/北京青年報采訪人員 宋霞
編輯/白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