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 周蕓法官助理 騰文學眼下|健身or傷身?潛伏在健身房里的風險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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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周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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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騰文學
眼下 , 越來越多的人樂于前往健身場所鍛煉 , 選擇接受健身指導 。 但由于種種不規范的行為 , 導致侵權糾紛案件的發生 , 甚至損害了健身者的身體健康 。
被侵權時到底是誰的責任 , 又該如何維權?本版邀請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的周蕓、騰文學兩位法官助理 , 對曾審理的三起涉健身相關案件進行解讀 。
案例1
女子上私教課加重腰傷起訴健身房
法院判決雙方各擔五成責任
因要鍛煉身體并緩解腰椎間盤突出等身體問題 , 30歲的韓女士在某健身房購買了私教課程 。 課程前告知其患有輕度先天心臟疾病及輕度腰椎間盤突出 。 不料在私教課程中因波比跳訓練導致腰傷加重 , 需要入院就醫導致無法正常上班 。
韓女士訴稱 , 她在健身過程中健身房教練結合其身體狀況 , 為其安排課程為波比跳、開合跳、舉重蹲起、扔球跑 , 其中波比跳是韓女士第一次接觸 。 韓女士做了1個 , 即感覺身體不舒服 , 要求更換課程 , 但教練仍堅持讓韓女士繼續訓練 。 韓女士堅持做完第一組 , 在做第二組時實在無法忍受 , 直接取消本次課程回家了 。 回家之后韓女士感覺腰椎非常疼 , 后前往醫院診治 , 診斷結果為腰椎間盤突出伴神經根病、行動不便 。 醫生讓韓女士在家休息2周 , 視康復情況決定是否進行手術治療 。
韓女士認為 , 教練為其安排明顯不適合的訓練 , 存在明顯過錯 , 故要求健身房承擔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40000余元 。
被告健身房辯稱 , 健身房會對會員做健康調查 , 韓女士明確告知心臟不好、腰椎間盤突出 , 教練是根據韓女士身體狀況進行了課程設計 , 而且韓女士之前做過波比跳訓練 , 每次課程后韓女士均簽字確認 , 并未表示要更換課程 , 所以不認可韓女士說的身體損傷由健身房造成 。
法官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 造成他人損害的 ,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 , 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 ”
法院經審理認為 , 健身房作為運動場館經營者 , 應當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 健身房在明知韓女士患有輕微病痛的情況下 , 安排其進行強度較大、未事前進行協商 , 也未進行充分科學論證的健身活動 , 此行為存在明顯瑕疵 , 對韓女士的合理損失 , 健身房應予以賠償 。
但同時 , 法院認為韓女士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 其參與健身活動 , 應對健身活動的風險性、自身健康以及體質狀況有所了解 , 對自己在健身活動中的安全也應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 。 韓女士在明知其身體狀況的情況下 , 仍然在健身房接受了較長時間的訓練 , 記錄顯示事發之前 , 韓女士在健身房已經接受了9節私教訓練課程 , 且有4天顯示有“簡易波比”項目 , 故韓女士對自身的傷情也存在過失 。 關于責任比例分配 , 法院判定韓女士和健身房各承擔50%責任 。 判決作出后 , 雙方均未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