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 周蕓法官助理 騰文學眼下|健身or傷身?潛伏在健身房里的風險知多少( 二 )
案例2
在健身房打羽毛球被人絆倒致骨折
肇事者、健身房均擔責
2018年4月21日 , 黃某在北京某健身公司10號羽毛球場地打球 。 其間 , 黃某在后退接球過程中 , 孟某從其后側場地線內通過 , 將其絆倒 , 致使其受傷 。 事發后 , 黃某被送往醫院進行治療 , 傷情經診斷為:左足第五跖骨基底骨折 。 醫院對其進行了“切開復位、鈦板螺釘內固定術” 。
隨后 , 黃某將孟某和某健身公司訴至北京通州法院 。 法院一審判決孟某賠償黃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交通費共計25996.56元 , 健身公司賠償黃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交通費共計12427.1元 。
2019年9月23日黃某在醫院進行了二次手術 , 將內固定取出 , 并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 , 請求二被告賠償其二次手術費4899.1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0元、誤工費6038.3元、營養費3000元、護理費3600元、交通費100元 , 以上共計17797.46元 。
對此 , 孟某不同意黃某的訴訟請求 , 稱其并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 。 健身公司也不同意黃某的訴訟請求 , 稱其主張的誤工費、營養費沒有依據 。 該公司認為 , 該案黃某受傷 , 是由于孟某誤入場地造成的 , 之前公司方之所以賠付是出于人道主義考慮 。
庭審中 , 孟某稱在事發時曾墊付急診費及護理費 , 并提交三張醫療費發票照片及陪護協議予以證明 。 黃某對此不予認可 , 表示上次訴訟中已對孟某墊付費用在賠償款中進行扣除 , 陪護協議未顯示陪護時間和費用 , 孟某亦未提供票據 , 急診費及護理費均與本次主張費用無關 。
經核算 , 黃某的合理損失為: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 , 共計6220.68元 。
法官釋法
法院認為 , 在之前的訴訟中 , 法院已經作出生效判決認定孟某、某健身公司對黃某的損失承擔責任 。 現黃某針對二次手術產生的損失訴至法院 , 要求二被告進行賠償 , 二被告理應對黃某合理損失進行賠償 。 對于黃某主張的二次手術費 , 有票據為證 , 但應以個人實際支付金額為準 , 應為2280.68元;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 , 結合其住院情況 , 法院予以確認;關于誤工費 , 結合醫囑及傷情 , 本院酌定支持3500元;關于營養費 , 依據不足 , 法院不予支持;關于護理費 , 法院結合住院天數及傷情 , 酌定支持240元;關于交通費,結合其就診次數、距離 , 法院酌定支持40元 。 對于孟某所稱曾墊付急診費、護理費的意見 , 其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 , 法院不予采納 。
最后 , 法院判決被告孟某賠償原告黃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4354.48元;某健身公司賠償原告黃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1866.2元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 , 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 , 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 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 , 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 此種情形下 , 受害人的損害是由第三人的加害行為所致 , 而健身房未盡到安保義務、有過錯的 , 該第三人為侵權人 , 本該由第三人承擔的侵權責任 , 有過錯的安保義務人在其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 其理論基礎是不真正連帶債務 , 把第三人不能賠償的風險在一定程度上轉移到了經營者身上 , 以法律的力量保障了受害人權益的充分實現 。
案例3
游泳館未鋪設防滑墊致人摔倒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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