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二 )


第十三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水平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需要,及時修訂 。 
第十四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 
 
  第三章農產品產地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根據農產品品種特性和生產區域大氣、土壤、水體中有毒有害物質狀況等因素,認為不適宜特定農產品生產的,提出禁止生產的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 
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調整,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產品基地建設,改善農產品的生產條件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進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標準化生產綜合示范區、示范農場、養殖小區和無規定動植物疫病區的建設 。 
第十七條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區域生產、捕撈、采集食用農產品和建立農產品生產基地 。 
第十八條禁止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農產品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 
農業生產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體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 
第十九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獸藥、農用薄膜等化工產品,防止對農產品產地造成污染 。 

  第四章農產品生產 
第二十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 ??h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的指導 。 
第二十一條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獸醫器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許可制度 。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結果 。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