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四 )


禁止冒用前款規定的農產品質量標志 。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二)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四)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 
第三十四條國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 。監督抽查結果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權限予以公布 。
監督抽查檢測應當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件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費用,抽取的樣品不得超過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數量 。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抽查的農產品,下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 
第三十五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 。 
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依法經計量認證合格 。 
第三十六條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對監督抽查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五日內,向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檢 。 
采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 。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 
因檢測結果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第三十七條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發現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