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三 )


第二十三條農業科研教育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者質量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 
第二十四條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動物疫病、植物病蟲草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三)收獲、屠宰或者捕撈的日期 。 
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二年 。禁止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 。 
國家鼓勵其他農產品生產者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 。 
第二十五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防止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 。 
禁止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 
第二十六條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檢測機構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 
第二十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產品行業協會對其成員應當及時提供生產技術服務,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加強自律管理 。 

  第五章農產品包裝和標識 
第二十八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農產品,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識的,須經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后方可銷售 。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等內容;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按照規定標明添加劑的名稱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 
第二十九條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所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 。 
第三十條屬于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農產品,應當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標識 。 
第三十一條依法需要實施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附具檢疫合格標志、檢疫合格證明 。 
第三十二條銷售的農產品必須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生產者可以申請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 。農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優質農產品標準的,生產者可以申請使用相應的農產品質量標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