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六 )


第四十七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的農產品未按照規定進行包裝、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九條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責令停止銷售,對被污染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第五十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銷售的農產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銷售,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農產品銷售企業銷售的農產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處罰 。 
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銷售的農產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對農產品銷售者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罰 。 
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冒用農產品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第五十二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處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處理、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 
法律對行政處罰及處罰機關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但是,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處罰 。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五十四條生產、銷售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列農產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銷售的農產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消費者可以向農產品批發市場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銷售者責任的,農產品批發市場有權追償 。消費者也可以直接向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要求賠償 。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生豬屠宰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