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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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在檢察技術人員支持下遠程勘驗虛擬貨幣錢包
8月17日 ,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作出二審裁定 , 駁回被告人盧某上訴 , 維持原判 。 自此 , 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辦理的一起利用虛擬貨幣跑分平臺為境外網絡詐騙團伙轉移贓款案件的四名被告人均已受到法律制裁 。
據了解 , 該案在公安部打擊“兩卡”犯罪專項行動中被發現 , 由外省某市公安局辦理的特大跨國網絡詐騙案牽出 , 主要涉及異常模式的虛擬貨幣交易 , 涉案四人中有提供交易注冊賬號的 , 有負責具體買賣虛擬貨幣的 , 還有提供多個銀行卡賬戶的 , 分別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獲刑有期徒刑七個月到四年六個月不等 。
“搬磚”買賣實為轉移贓款
2020年8月 , 顧某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北京市公安機關抓獲 。 公安機關通過比對發現 , 分散在湖北、山東、福建等地的多名網絡詐騙被害人陸續將40余萬元轉入了顧某的多個銀行卡賬戶內 , 且這些錢款立即在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上被兌換成了USDT(泰達幣) , 并提出了平臺賬戶 , 后續去向不明 。
在審訊時 , 顧某始終堅稱沒有干違法的事情 , 只是和朋友一起“搬磚” , 掙點外快 。
據了解 , 顧某所說的“搬磚”實際上是一種虛擬貨幣交易模式 , 即使用人民幣在虛擬貨幣交易平臺購買價格相對穩定的某種虛擬貨幣 , 如USDT , 再將這些虛擬貨幣投放至其他平臺售賣進而賺取差價 。 因差價空間較小 , 為獲得更高收益 , 必須在平臺間進行大量、頻繁地倒賣 , 故被俗稱為“虛擬貨幣搬磚” 。
2020年11月11日 , 案件被移送至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 經查 , 顧某是和同事高某一同參與“搬磚”的 , 顧某只提供銀行卡賬戶 , 具體買賣虛擬貨幣均由高某實施 。
顧某稱 , 他們按照從事電商的朋友盧某以及盧某公司的技術經理劉某的指揮 , 將虛擬貨幣提至劉某建立的交易平臺對外出售 。 交易成功后 , 他們再用匯入自己銀行卡賬戶的錢繼續購買虛擬貨幣 , 然后提至劉某的平臺上售賣 。
由于在劉某的平臺上出售的虛擬貨幣價格始終比公開平臺上的價格高1% , 所以 , 顧某和高某僅“搬磚”兩個月 , 就賺了20余萬元 。
犯罪嫌疑人供認不諱
針對顧某稱自己并不知曉“搬磚”行為是在幫助他人轉移贓款的辯解 , 辦案檢察官介紹 , 顧某、高某在劉某建立的平臺上出售的虛擬貨幣價格始終高于市場價格 , 從而使其一直穩賺不賠 , 屬于明顯異常交易 。 “而且 , 顧某等人在明知自己用于‘搬磚’的銀行卡賬戶被司法凍結的情況下 , 仍然繼續‘搬磚’ , 直至所有銀行卡被凍結才停止 。 ”檢察官表示 , 綜合以上兩點已經可以證明 , 顧某應當知道自己的銀行卡賬戶在幫助違法犯罪活動轉移贓款 。
檢察機關向顧某闡明上述事實后 , 顧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 并表示認罪認罰 。 2020年12月28日 , 經東城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 顧某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 并處罰金1000元 , 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 。
同時 , 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議書 , 建議公安機關及時對涉案的高某、劉某、盧某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
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 , 高某、劉某、盧某先后到案 。 經東城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 2021年6月10日 , 高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 并處罰金5000元 , 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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