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 六 )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食品經營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 原許可證繼續有效 。原許可證許可事項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 ,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出申請 , 經許可機關審核后 , 繳銷《食品衛生許可證》 , 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 , 并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 , 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督檢查 。
對《食品衛生許可證》繼續有效的食品經營者 ,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 , 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
第四十一條 實施食品流通許可所需的經費 , 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預算 。
第四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 , 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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