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 二 )


(三)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 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 , 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
第十條 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 ,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四)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六)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
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許可申請的 , 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
已經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經營者在經營范圍中申請增加食品經營項目的 , 還需提交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 不需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
新設食品經營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 該企業的投資人為許可申請人;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 該企業為許可申請人;企業分支機構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 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為許可申請人;個人新設申請或者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 業主為許可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蓋章 。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 , 應當真實、合法、有效 , 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
第十二條 企業的分支機構從事食品經營 , 各分支機構應當分別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 。
第十三條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時 , 應當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 , 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 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許可機關職權范圍的 , 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 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 , 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 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 , 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 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 , 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五日內告知的 , 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 , 逾期不告知的 , 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 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材料的 , 許可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
許可機關受理許可申請之后至作出許可決定之前 , 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許可申請的 , 應當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許可申請的 , 許可機關終止辦理 。
第十四條 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 , 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 , 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 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 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