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脈|血培養操作不當致患者死亡,醫院賠償 17 萬!這些細節不能忽略

話題再現
在丁香園論壇上看到這樣一例醫療糾紛案件(簡要描述):
患者女 , 61 歲 , 因「間斷胸悶 , 胸痛 1 年余 , 加重 4 個月」入住被告醫院 。 診斷為「風濕性心臟瓣膜病」 , 行心臟換瓣手術 。 術后患者出現發熱(37.8 ℃~37.5 ℃) , 給予抗生素抗感染治療 , 但效果不佳 , 治療期間未及時采集血培養 , 數日后患者病情出現惡化 , 最終因搶救無效死亡 。 尸檢結論為:急性肺淤血水腫導致呼吸衰竭而死亡 。
經司法鑒定 , 醫方在對患者診療過程中存在以下醫療過錯行為:
1、違反血培養的操作規范要求 , 延誤了對患者發熱、血常規異常病情的診斷和治療 。 患者術后體溫出現升高 , 血常規提示白細胞總數、中性粒細胞總數升高 , 醫方雖給予抗炎對癥診療 , 效果不明顯 , 根據《血培養檢測規范化操作》 , 醫方沒有及時有針對性的對患者采集血樣進行細菌學檢查和藥物敏感試驗 , 違反了血培養檢測操作規范要求 , 醫療行為存在過錯 。
2、違反抗生素合理使用的相關規定 。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中關于外科手術預防用藥基本原則規定:手術涉及重要臟器 , 心臟手術 , 異物植入手術 , 如人工心瓣膜植入等 , 可考慮預防用藥 。 而醫方對于患者術前沒有采取預防性抗生素用藥 。 術后使用抗生素只有兩天便停了 。 當病人出現原因不明發熱時聯合使用抗生素 , 由于抗菌治療無效 , 再次更換抗生素 , 醫療行為存在過錯 。
3、對手術后的并發癥可能出現的風險評估不足 , 與家屬告知義務不充分 。
判決被告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 20% 的賠償責任 , 共計 17 萬元 。 (本案例來源于公眾號「醫法迭影」)
血培養作為臨床上病原學診斷的重要方法之一 , 其陽性結果對于菌血癥的明確診斷、對癥治療有極高的應用價值 。 而由于種種原因 , 血培養的陽性率普遍偏低 , 因此對于血培養的規范操作更應該引起醫護人員的重視 。 接下來 , 就血培養采集的常見問題進行整理 。
1 血培養標本的采集指征?
對入院危重感染患者應在未進行抗菌藥物治療之前 , 及時做血培養 。 一般患者出現以下一種體征時即可作為采血的重要指征:

靜脈|血培養操作不當致患者死亡,醫院賠償 17 萬!這些細節不能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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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新生兒可疑菌血癥 , 應該同時做尿液和腦脊液培養 。
2 血培養一定要大于 38.5 ℃ 時采集嗎?
1. 在寒戰或發熱初期時就要采集(所以不一定要在體溫最高時采集) 。
2. 在抗生素應用之前采集最佳 , 如果已經開始應用抗生素應在下次抗生素應用前 。
3. 除了心內膜炎和金黃色葡萄球菌血癥 , 采集血培養的 2~5 天內不建議重復采集 。
備注:傳統觀念認為發熱高峰時 , 單位血液中的細菌量較高 , 因此是醫生決策進行血培養采集的傾向時機 。 但部分研究結果顯示在體溫高峰采集時的細菌量與非高峰時無差異 , 是否需要在體溫高峰時采集仍需要更多數據的支持 。
3 血培養一定要采集 2 套嗎?
1. 對于懷疑菌血癥的成年病人 , 推薦同時在不同部位采集 2~3 套(雙套:雙側上肢靜脈;雙瓶:每套包括 1 瓶需氧菌瓶 , 1 瓶厭氧菌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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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對于感染性心內膜炎和真菌血癥患者 , 為提高陽性檢出率 , 可酌情于不同部位、不同時間 , 多次采血或動脈采血進行培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