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稱益生菌能清除幽門螺旋桿菌( 二 )


對此 , 采訪人員咨詢了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友誼醫院消化內科主任醫師呂富靖 。 呂富靖表示 , 腸道益生菌治療幽門螺旋桿菌目前存在爭議 , 療效不確切 , 即便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 抑制作用也很弱 , 不會成為“除幽”的主要方式 , 因此很多醫生不會給感染者推薦益生菌產品 。 根除幽門螺旋桿菌主要還是采用三聯或者四聯標準治療 , 之所以會有益生菌產品聲稱“除幽”功能 , 可能是基于抗生素治療過程中導致的腸道菌群失調 。 針對益生菌對幽門螺旋桿菌的臨床研究需要大規模的樣本 , 小規模樣本體現不出差異性來 。
張永建表示 , 不管是所謂的認證還是專利 , 在我國銷售的食品就要依據我國的法律法規要求 ,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 , “對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 , 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而且 , 即便是保健食品 , 也沒有治療幽門螺旋桿菌的功能 , 保健食品不是藥品 , 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 。
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管局有關人士認為 , 專利名稱中所說的具備某種功能的產品及其制備方法 , 只是說該產品的制備方法是否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新創性) 。 廣告中出現專利技術的名稱是可以的 , 但是如果表述其產品具有某種功能或者性能 , 就需要檢測報告或者實驗數據才可以 。 擁有或者使用專利技術不代表其產品就具有專利功能 。 “也就是說 , 專利是理論 , 廣告宣傳功效是實際效果 。 所以 , 產品使用了某種專利 , 與產品是否能夠達到專利技術標稱的功效 , 不能劃等號 。 ”該人士補充道 。
聲稱益生菌能清除幽門螺旋桿菌】無獨有偶 , 益生菌類食品宣傳“翻車”已經不止一次 。 2022年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中多起案件涉及益生菌類食品(分別是第四批和第八批) 。
早在2021年9月 , 上海網絡辟謠(認證主體為解放日報社)發布了一條“喝×樂多可防治新冠?商家偷換概念虛假宣傳”的辟謠內容 。 據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披露 , 上海某公司宣傳“益生菌在新冠病毒防治中有重要作用” , 并引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為依據 。 雖然診療方案試行第八版中出現過“可使用腸道微生態調節劑 , 維持腸道微生態平衡 , 預防繼發細菌感染”這樣的表述 , 但是此類表述只是表示微生態調節劑有助于維持腸道微生態平衡 , 并非預防或治療新冠肺炎;此外 , 醫用腸道微生態調節劑有名錄 , 絕非普通的益生菌固體飲料可以替代 。
能進行功能聲稱的益生菌類保健食品都不敢說自己可以取代藥物治療 , 有些普通食品卻敢通過偷換概念在違法違規宣傳方面“邁出大膽的一步” 。
隨著人們對益生菌的認識不斷深化和完善 , 目前業內人士對益生菌的共識是 , 益生菌雖然具備有益健康的功能屬性 , 但必須建立在科學嚴謹的臨床試驗評價和循證醫學證據基礎上 。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需承擔什么責任?
那么 , 平臺的相關排行榜又屬于什么性質呢?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管局有關人士表示 , 京東榜單不像是自然數據排行 , 更像是競價排名 。 一是因為前兩名都是平臺自營產品;二是因為從購買人數和霸榜天數來看 , 第三名反而比第二名在數據上更有優勢 。 所以 , 如果僅從顯示頁面的數據判斷 , 之所以產生當下的排名 , 應當是平臺選擇的結果 。
對競價排名廣告的相關規定 , 在《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中有具體體現 。 競價排名方屬于廣告經營者 。 《暫行辦法》規定 , 互聯網廣告活動不得利用虛假的統計數據、傳播效果或者互聯網媒介價值 , 誘導錯誤報價 , 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他人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