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古代吃貨的修養:如何預防食物中毒?(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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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佚名《宮沼納涼圖》局部 臺北故宮博物院藏
為了能大量的保鮮食品,東周時期人們發明了冰窖。《詩經》中記載:“二之日鑿冰沖沖,三之日納于凌陰,四之日其蚤(早),獻羔祭韭?!敝苋擞谂D月采冰,正月往冰窖里存冰,二月用冰鎮的羊羔肉和韭菜上供祭神。古人祭神、祭祖儀式十分頻繁,獻祭的供品要新鮮。

有了冰塊,不僅可以防腐,還可以制作各種冰鎮美食。春秋末期,諸侯的宴席上出現了冰鎮米酒。宋代冷飲發展迅速,簡直是“吃貨”的天堂?!吧疤潜├湓印?、“雪泡豆兒水”和“雪泡梅花酒”等種類豐富的解暑佳品,也走入尋常百姓家。

膽敢售假 就讓法律來制裁
周代:果實未熟,不得買賣
我國歷史上最早的食品安全管理規定,大概可追溯到周代?!拔骞炔粫r,果實未熟,不鬻于市?!蔽闯墒斓奈骞群凸麑崳荒苣玫绞袌錾县溬u。食品交易門檻的設定,是為了安全起見。

古代|古代吃貨的修養:如何預防食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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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五代 黃筌《蘋婆山鳥圖》臺北故宮博物院藏
漢代:售賣腐肉,與盜同法
兩漢時期,經濟有所發展,食品種類變得豐富。食品安全的立法意識強烈,開始制定對違反食品安全的刑罰。

漢朝《二年律令》明確規定:“諸食脯肉,脯肉毒殺、傷、病人者,亟盡孰(熟)燔其余。其縣官脯肉也,亦燔之。當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贓),與盜同法?!比绻蛉忸惛瘔亩l生食品中毒事故,致人死、傷、病后果的,須將變質的食品焚毀。否則,肇事者與相關官員要一起連坐,依據《盜》法論處。
唐代:問題食品致死,責任人處絞刑
大唐時期,食品安全法規更加成熟。唐律吸收漢代《二年律令》有關預防和懲罰毒肉類的立法經驗,并進一步完善,尤其對行為人是主觀故意還是過失分情況作了區分。

《唐律疏議》規定:“脯肉有毒,曾經病人,有余者速焚之,違者杖九十;若故與人食并出賣,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絞。即人自食致死者,從過失殺人法。盜而食者,不坐?!溆泻π?,故與尊長食,欲令死者,亦準謀殺條論;施于卑賤致死,依故殺法?!?br />
即:如果自己把毒肉拿去食用致死的,依過失殺人罪處置……如果有害人之心,故意給長者食致其死亡,依謀殺尊長罪論處;故意給卑幼奴賤者食用致人死亡的,依故意殺卑賤罪處置。刑法之分明與嚴厲,可見一斑。

古代|古代吃貨的修養:如何預防食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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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乾隆 郎世寧等繪《萬樹園賜宴圖》局部 故宮博物院藏
南宋:行會把質量關,入會方可經營
南宋經濟繁榮,商品交易頻繁。食品摻假牟利的現象屢屢發生?!端涡探y》繼承唐律規定,以刑法嚴懲銷售腐敗變質食品者。
古代|古代吃貨的修養:如何預防食物中毒?
宋代政府,還引入行業組織進行自律管理。商鋪、手工業和其他服務性行業的相關人員必須加入“行會”,并按照行業登記在冊,否則不得從事經營。行會組織負責品控,行會首領作為擔保人,評定物價和監察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