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健身or傷身?潛伏在健身房里的風險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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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周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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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騰文學眼下,越來越多的人樂于前往健身場所鍛煉,選擇接受健身指導。但由于種種不規范的行為,導致侵權糾紛案件的發生,甚至損害了健身者的身體健康。
被侵權時到底是誰的責任,又該如何維權?本版邀請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的周蕓、騰文學兩位法官助理,對曾審理的三起涉健身相關案件進行解讀。
案例1
女子上私教課加重腰傷起訴健身房
法院判決雙方各擔五成責任
因要鍛煉身體并緩解腰椎間盤突出等身體問題,30歲的韓女士在某健身房購買了私教課程。課程前告知其患有輕度先天心臟疾病及輕度腰椎間盤突出。不料在私教課程中因波比跳訓練導致腰傷加重,需要入院就醫導致無法正常上班。
韓女士訴稱,她在健身過程中健身房教練結合其身體狀況,為其安排課程為波比跳、開合跳、舉重蹲起、扔球跑,其中波比跳是韓女士第一次接觸。韓女士做了1個,即感覺身體不舒服,要求更換課程,但教練仍堅持讓韓女士繼續訓練。韓女士堅持做完第一組,在做第二組時實在無法忍受,直接取消本次課程回家了?;丶抑箜n女士感覺腰椎非常疼,后前往醫院診治,診斷結果為腰椎間盤突出伴神經根病、行動不便。醫生讓韓女士在家休息2周,視康復情況決定是否進行手術治療。
韓女士認為,教練為其安排明顯不適合的訓練,存在明顯過錯,故要求健身房承擔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40000余元。
被告健身房辯稱,健身房會對會員做健康調查,韓女士明確告知心臟不好、腰椎間盤突出,教練是根據韓女士身體狀況進行了課程設計,而且韓女士之前做過波比跳訓練,每次課程后韓女士均簽字確認,并未表示要更換課程,所以不認可韓女士說的身體損傷由健身房造成。
法官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健身房作為運動場館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健身房在明知韓女士患有輕微病痛的情況下,安排其進行強度較大、未事前進行協商,也未進行充分科學論證的健身活動,此行為存在明顯瑕疵,對韓女士的合理損失,健身房應予以賠償。
但同時,法院認為韓女士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參與健身活動,應對健身活動的風險性、自身健康以及體質狀況有所了解,對自己在健身活動中的安全也應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韓女士在明知其身體狀況的情況下,仍然在健身房接受了較長時間的訓練,記錄顯示事發之前,韓女士在健身房已經接受了9節私教訓練課程,且有4天顯示有“簡易波比”項目,故韓女士對自身的傷情也存在過失。關于責任比例分配,法院判定韓女士和健身房各承擔50%責任。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
案例2
在健身房打羽毛球被人絆倒致骨折
肇事者、健身房均擔責
2018年4月21日,黃某在北京某健身公司10號羽毛球場地打球。其間,黃某在后退接球過程中,孟某從其后側場地線內通過,將其絆倒,致使其受傷。事發后,黃某被送往醫院進行治療,傷情經診斷為:左足第五跖骨基底骨折。醫院對其進行了“切開復位、鈦板螺釘內固定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