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健身or傷身?潛伏在健身房里的風險知多少( 三 )


后雙方針對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劉某便將該游泳館的經營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自己醫療費31660.38元(已扣除該公司墊付的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交通費1000元、誤工費30000元、護理費13200元(220元/天,計算60天)、營養費7200元(80元/天,計算90天)、殘疾賠償金135980元、精神損害賠償費(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鑒定費3150元。
法官釋法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該案查證的事實,并結合實際情況,法院酌情確定由該經營公司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其承擔責任比例為80%;原告劉某負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其承擔的責任比例為20%。
最終,法院判決該經營公司,除去已經支付的10000元外,再賠償原告劉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各項損失158992.3元。
該案中,劉某在被告健身房辦理會員卡并預存相關費用 ,雙方就此形成服務合同關系,健身房有義務提供安全的設施設備,保障劉某能夠安全有效地進行健身鍛煉。而劉某在健身房摔倒遭受人身損害,健身房并未恰當履行合同義務。
其次,從侵權責任角度來說,健身房并未在劉某摔倒處鋪設防滑設施、充分標識告知,健身房對劉某的摔倒后果具有過錯,且具有因果關系。
再次,此案中健身房存在著減輕責任的情形,系由于劉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泳池周圍容易積水、濕滑的特性有一定了解,但其赤腳行走于事發泳池岸邊,未穿戴相應的護具,導致摔倒后果的發生,其對損害的發生亦存在一定的過錯,健身房經營者的侵權責任可以減輕。
需要說明的是,健身學員在健身房遭受財產或人身損害后,一定要及時留存好相關的證據如書證、物證以及視聽資料,否則到了法院,很可能以證據不足被駁回。
【法官提示】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到健身房接受健身指導,但該領域存在著種種不規范的行為,導致侵權糾紛案件的發生,當事人訴諸法律:
一、健身教練魚龍混雜,部分人員無資格證?,F我國已正式將健身教練納入國家職業資格技能鑒定行列,正規的“國職證”在國家體育總局的官網上均可以查到相關信息。但實際上健身房教練所持證件并不統一,有的是某一機構、協會頒發的證件,有的是體育學院的畢業證、運動員注冊證。此外,在案涉糾紛中,亦存在著教練無相關資格證件、持有假的資格證件的情形,在此種情形下很難保證所安排課程的科學性、專業性和系統性,給學員和健身房帶來了風險。
二、課程規劃任意性大,缺乏科學性體系性。案涉教練在實際的訓練中并未針對個人的身體情況、接受能力量身制定相應的培訓內容,未對其課程內容進行充分科學的論證,亦未動態評估課程的有效性,存在訓練過程中隨意增加、減少、拼湊課程的內容,以及強迫學員接受課程安排從而導致身體損害發生的情形。
三、未盡到充分注意義務,導致損害后果發生。健身房作為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人,應當對其經營場所負有較高的安保注意義務,保證房間區域、設施設備、第三人不會對正在接受訓練的學員造成侵害。但在上述侵權糾紛案件中,出現了學員在接受訓練的過程中,被掉落的機械砸中,在未鋪設防滑墊的地面滑倒受傷,被同樣在健身房訓練的其他學員打中受傷的情形以及訓練中猝死的極端情形發生。
四、溝通協調能力不足,矛盾進一步加深。表現為在學員入學時未對其進行充分的調查,明確其可能存在的不適宜進行體育鍛煉或減輕鍛煉強度的身體情況,在訓練中未對動作要領以及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進行充分的講解和告知,在出現矛盾和糾紛后采取回避的態度,矛盾進一步激化,雙方對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