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勇認為 , 這些標準更具可操作性 , 且賦予了醫生更多專業權限 , 進一步明確了服務邊界、監管邊界 , 有利于互聯網診療服務的規范化和標準化 。
對于線上診療的質量監管是否與線下診療相一致 , 細則給出了肯定答案:要求以實體醫療機構為依托 , 將互聯網診療納入整體醫療服務監管體系 。
對于沒處方也能買處方藥 , 細則嚴禁“先藥后方”:處方應由接診醫師本人開具 , 嚴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動生成處方 。 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 。 嚴禁在處方開具前 , 向患者提供藥品 。
這一點在鄧勇看來 , 尤其值得肯定 , “符合目前互聯網診療‘回歸嚴肅醫療’的主旋律 , 有助于將行業發展引回‘保障人民健康福祉’的正軌” 。
他同時指出 , 要讓“嚴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動生成處方”的規定落到實處 , 必須考慮多重因素 , 比如應明確人工智能等主體的地位 , “雖然我們將其稱作人工智能 , 但它和部分助理醫師一樣 , 都是沒有獲得處方權的主體 , 目前的《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還存在不足 , 處罰對象局限于‘人員’ 。 后續修改時應該考慮到人工智能等主體的特殊性 , 對僅由人工智能等自動生成處方的 , 應當與‘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一樣 , 直接追究醫療機構的責任” 。
鄧勇認為還應明確責任承擔規則 。 “目前在互聯網診療過程中 , 醫療機構與醫師之間的權責依然通過合同調整 , 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 對于多點執業的醫師來講 , 在合同簽訂過程中 , 醫療機構往往處于優勢地位 , 如果合同約定‘出具處方不當造成損害的 , 在醫療機構賠償后應主要由醫師負擔’ , 那么醫療機構就實質上規避了損害責任的賠償風險 , 這有違權利與責任應當對等的原則 。 ”
完善藥品追溯體系也不可或缺 。 鄧勇提出 , 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處方源真偽的審核 , 對處方源建立嚴格的審查制度 , 完善關于處方源的法律法規 。 利用互聯網優勢 , 充分利用二維碼識別功能做好在線處方的審查工作 。 同時完整保留交易記錄和交易證據 , 確保監管能夠追根溯源 。
(文中在線問診者均為化名)
文/文麗娟張功曄
【誤診AI開處方等亂象頻現 在線接診25萬人次的醫生可靠嗎】(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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